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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十四、父母被判停親權,獸父得付扶養費。 【事件】96/7/11中國時報A11版報載,十四歲邱姓少女因父母離異,卻被父親性侵,母親知悉後,要其忍耐到長大後離開,將另一對子女私給娘家照顧,與男女私奔,桃園縣家暴中心緊急安置少女後,訴請停止其父母親權,改定桃園縣長朱立倫 為邱小妹的監護人,邱父每月應支付八千元扶養費給桃園縣政府,直到邱女年滿二十歲成年人為止。 【問題】 父母被判停止親權要件為何? 【解析】 1、父母有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,但是父母如不盡該等義務,公權力將予以介入。而此規定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。 2 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,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非立即給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,其生命、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,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: 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 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,而未就醫者。 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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